瑞典华人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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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总则

瑞典华人总会(简称瑞华总会)是代表全瑞典华人、华侨、留学生及其社团的、非宗教、非政治、非营利性群众联合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部设在斯德哥尔摩。

瑞华总会以维护华人在瑞典的合法权益,增强在瑞华侨华人社区团结互助,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推动中瑞两国民间交流和合作为宗旨。

瑞华总会以本章程为基本的活动准则,并依照瑞典法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一章  职能任务

1       保护总会会员的在瑞典的合法权益,支持并协调其成员协会的工作;

2       促进华人华侨社区的交流,增强华人的凝聚力;

3       帮助和支持瑞典华人适应并融入瑞典社会;

4       加强与瑞典其他各族群的联系和沟通,促进族群和谐;

5       增进瑞典公众对中国历史文化的了解,促进民间的各种交流协作;

6       增加对下属中文学校的支持力度,强化在瑞华人子女的中文教育。

第二章  组织制度

2.1  组织机构

    瑞华总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年度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审计委员会,推举委员会;总会会长;秘书处,财务处。

2.2  年度代表大会

2.2.1  瑞华总会年度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协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是总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于每年5月召开,出席会议的理事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做的决议将视为有效。其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2.2.2  年度代表大会理事的选举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年度代表大会理事任期满两个月之前,常务理事会必须完成下一届理事的选举;

2.2.3  各与会理事需在年度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将其提案提交至秘书处;年度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秘书处应同所有与会的理事取得联系,并寄发邀请函;年会召开前两周,秘书处应向所有与会理事寄发年会各种相关文件和材料,包括年会议事议程、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及推举委员会的提案等等;

2.2.4  年度代表大会的职能包括:

1)     宣布年会的有效性;

2)     通过年会的议事议程;

3)     选举总会各组织机构负责人及成员;

4)     任免总会各组织机构负责人;

5)     常务理事会主席做工作报告;

6)     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报告、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7)      审查和批准总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的报告;

8)      审查和批准推举委员会提案;

9)      改变或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10)    授予荣誉成员称号;

11)    审查或修改总会章程;

12)    各机构负责人责任的确认和豁免;

13)    各项临时动议;

14)    其他问题。

2.2.5  瑞华总会年度代表大会在正常情况下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简单多数作出决定;

2.2.6  要求退出年度代表大会的理事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辞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