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华人总会章程 - 总会章程2

目 录

 

2.3  常务理事会

2.3.1  常务理事会是瑞华总会年度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它是年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由年度代表大会从现任理事中选举产生,设主席、副主席和七名常务理事;

2.3.2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主席主持。如主席因故缺席或不能理事,由副主席主持会议或代理主席职责;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所做的决议将视为有效;

2.3.3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届时需指定一名记录员,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常务理事会在正常情况下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简单多数作出决定;当表决双方人数相当时,常务理事会主席拥有最终决定权;

2.3.4  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自动进入常务理事会,并由总会会长担任理事会主席一职;

2.3.4  瑞华总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能包括:

1)     任命秘书处和财务处成员;

2)     在年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总会发展计划、活动方案等;

3)     审查和批准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的调整方案;

4)     领导和监督秘书处和财务处的工作;

5)     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6)     瑞华总会年度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3.5  常务理事会成员有权提出召开特别理事会议(需超过二分之一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动议);

2.3.6  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到下届年度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理事会为止;常务理事会成员不能同时兼任审计委员会或推举委员会成员;

2.4  总会会长

2.4.1  瑞华总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年度代表大会从总会的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其中会长和常务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4.2  总会会长是瑞华总会的法人代表,会长根据瑞华总会年度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所通过的决定,公布章程,对总会各级机构负责人行使人事任免权,授予总会荣誉成员称号等

2.4.3  现任会长、副会长行使职权到下届年度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会长、副会长为止。

2.5  审计委员会

2.5.1  审计委员会负责瑞华总会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等工作,同时也对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由年度代表大会从瑞华总会的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主席一名、委员四名。

2.5.2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适当人员列席,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2.5.3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代表大会负责,其提案和审计报告应交由年度代表大会审议,相关的各种计划、文件、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由秘书处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2.6  推举委员会

推举委员会负责为瑞华总会各个机构举荐合适的候选人,由年度代表大会从瑞华总会的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设主席一名、委员四名。

2.7  秘书处

2.7.1  秘书处通过常务理事会决议产生,所有瑞华总会的正式会员均可以被选举为秘书处成员;

2.7.2  秘书处是瑞华总会日常活动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文件的制定和发放、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以及各项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名干事组成;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但不具备表决权;

2.7.3  秘书处常务工作人员可以在年会通过的预算内由常务理事会批准酌情聘用。

2.8  财务处

2.8.1  瑞华总会设财务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起草总会年度预算报告,管理总会名下账目和流动资产;

4.3.2  瑞华总会的会计年度定为每自然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2.9  特别年度大会

2.9.1  瑞华总会常务理事会的成员有权利提出召开特别年度大会,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或经由超过二分之一的理事动议即可召开;

2.9.2  特别年度大会仅针对动议问题进行审议,秘书处需提前两周通知各会员协会派代表参加特别年度大会;

2.9.3  特别年度大会上通过的决议与年度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