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华人总会章程 - 总会章程4

目 录

 

第四章 资产管理

4.1  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瑞典华人总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     会员所缴纳的会费;

2)     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和津贴补助;

3)     国内外各界人士及组织无偿的馈赠和捐助;

4)     其它各项合法收入。

总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所规定的用途,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4.2 财产

4.2.1  瑞华总会拥有、使用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4.2.2  瑞华总会解散或撤销时,其剩余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归全体会员所有。

第五章  会徽和会旗

 

第六章  附则

6.1  瑞典文、英文名称

瑞典华人总会的瑞典文名称为:Sveriges Kinesiska Riksförbund  (SKR), 其英文名称为: Union of Chinese Associations in Sweden.

6.2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参加年度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提出修改方案,并由超过三分之二的与会代表表决通过方可进行。

6.3  总会撤销或解散

    经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并经年度代表大会五分之四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撤销或解散总会。总会财产分割应在年度代表大会上做出决议,并由专人负责执行。

6.4  其他

本章程未尽事宜需要进行增补时,增补的条款与本章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章程从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当中文版本条款与瑞典文版本有冲突时,以瑞典文版本为准。瑞典华人总会保留对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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