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华人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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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总则

瑞典华人总会(简称瑞华总会)是代表全瑞典华人、华侨、留学生及其社团的、非宗教、非政治、非营利性群众联合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部设在斯德哥尔摩。

瑞华总会以维护华人在瑞典的合法权益,增强在瑞华侨华人社区团结互助,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推动中瑞两国民间交流和合作为宗旨。

瑞华总会以本章程为基本的活动准则,并依照瑞典法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一章  职能任务

1       保护总会会员的在瑞典的合法权益,支持并协调其成员协会的工作;

2       促进华人华侨社区的交流,增强华人的凝聚力;

3       帮助和支持瑞典华人适应并融入瑞典社会;

4       加强与瑞典其他各族群的联系和沟通,促进族群和谐;

5       增进瑞典公众对中国历史文化的了解,促进民间的各种交流协作;

6       增加对下属中文学校的支持力度,强化在瑞华人子女的中文教育。

第二章  组织制度

2.1  组织机构

    瑞华总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年度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审计委员会,推举委员会;总会会长;秘书处,财务处。

2.2  年度代表大会

2.2.1  瑞华总会年度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协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是总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于每年5月召开,出席会议的理事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做的决议将视为有效。其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2.2.2  年度代表大会理事的选举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年度代表大会理事任期满两个月之前,常务理事会必须完成下一届理事的选举;

2.2.3  各与会理事需在年度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将其提案提交至秘书处;年度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秘书处应同所有与会的理事取得联系,并寄发邀请函;年会召开前两周,秘书处应向所有与会理事寄发年会各种相关文件和材料,包括年会议事议程、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及推举委员会的提案等等;

2.2.4  年度代表大会的职能包括:

1)     宣布年会的有效性;

2)     通过年会的议事议程;

3)     选举总会各组织机构负责人及成员;

4)     任免总会各组织机构负责人;

5)     常务理事会主席做工作报告;

6)     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报告、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7)      审查和批准总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的报告;

8)      审查和批准推举委员会提案;

9)      改变或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10)    授予荣誉成员称号;

11)    审查或修改总会章程;

12)    各机构负责人责任的确认和豁免;

13)    各项临时动议;

14)    其他问题。

2.2.5  瑞华总会年度代表大会在正常情况下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简单多数作出决定;

2.2.6  要求退出年度代表大会的理事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辞呈。


 

2.3  常务理事会

2.3.1  常务理事会是瑞华总会年度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它是年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由年度代表大会从现任理事中选举产生,设主席、副主席和七名常务理事;

2.3.2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主席主持。如主席因故缺席或不能理事,由副主席主持会议或代理主席职责;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所做的决议将视为有效;

2.3.3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届时需指定一名记录员,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常务理事会在正常情况下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简单多数作出决定;当表决双方人数相当时,常务理事会主席拥有最终决定权;

2.3.4  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自动进入常务理事会,并由总会会长担任理事会主席一职;

2.3.4  瑞华总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能包括:

1)     任命秘书处和财务处成员;

2)     在年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总会发展计划、活动方案等;

3)     审查和批准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的调整方案;

4)     领导和监督秘书处和财务处的工作;

5)     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6)     瑞华总会年度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3.5  常务理事会成员有权提出召开特别理事会议(需超过二分之一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动议);

2.3.6  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到下届年度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理事会为止;常务理事会成员不能同时兼任审计委员会或推举委员会成员;

2.4  总会会长

2.4.1  瑞华总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年度代表大会从总会的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其中会长和常务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4.2  总会会长是瑞华总会的法人代表,会长根据瑞华总会年度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所通过的决定,公布章程,对总会各级机构负责人行使人事任免权,授予总会荣誉成员称号等

2.4.3  现任会长、副会长行使职权到下届年度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会长、副会长为止。

2.5  审计委员会

2.5.1  审计委员会负责瑞华总会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等工作,同时也对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由年度代表大会从瑞华总会的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主席一名、委员四名。

2.5.2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适当人员列席,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2.5.3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代表大会负责,其提案和审计报告应交由年度代表大会审议,相关的各种计划、文件、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由秘书处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2.6  推举委员会

推举委员会负责为瑞华总会各个机构举荐合适的候选人,由年度代表大会从瑞华总会的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设主席一名、委员四名。

2.7  秘书处

2.7.1  秘书处通过常务理事会决议产生,所有瑞华总会的正式会员均可以被选举为秘书处成员;

2.7.2  秘书处是瑞华总会日常活动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文件的制定和发放、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以及各项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名干事组成;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但不具备表决权;

2.7.3  秘书处常务工作人员可以在年会通过的预算内由常务理事会批准酌情聘用。

2.8  财务处

2.8.1  瑞华总会设财务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起草总会年度预算报告,管理总会名下账目和流动资产;

4.3.2  瑞华总会的会计年度定为每自然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2.9  特别年度大会

2.9.1  瑞华总会常务理事会的成员有权利提出召开特别年度大会,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或经由超过二分之一的理事动议即可召开;

2.9.2  特别年度大会仅针对动议问题进行审议,秘书处需提前两周通知各会员协会派代表参加特别年度大会;

2.9.3  特别年度大会上通过的决议与年度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三章  会员

瑞典华人总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3.1  团体会员

3.1.1  团体会员资格

瑞典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华人协会或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即获得申请成为瑞华总会团体会员的资格。

3.1.2      团体会员申请办法

申请成为瑞华总会的团体会员,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     入会书面申请一份;

2)     政府部门所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两份;

3)     协会相关章程及成员名单一份。

经审批通过后即成为瑞华总会的正式团体会员。

3.1.3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在各成员协会所组织的活动内容与瑞华总会章程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团体会员享有自主活动的自由;

2)     团体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团体会员有权利平等共享瑞华总会的各种资源;

4)     团体会员有权利对瑞华总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瑞华总会工作进行批评监督;

5)     团体会员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6)     团体会员应委派代表积极参加瑞华总会组织的活动和会议;

7)     团体会员有义务履行瑞华总会的决议,承担其委托的工作;

8)     团体会员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为10克朗/人/年,逾期未缴的团体会员将失去参加瑞华总会年度大会的资格。

3.2     个人会员

3.2.1      个人会员资格

凡在瑞典合法居住的,无论国籍、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承认并拥护瑞华总会章程的个人,即可申请加入瑞华总会。

3.2.2  个人会员申请办法

申请成为瑞华总会个人会员的个人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一份,经审批通过后即成为瑞华总会的正式会员。

3.2.3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会员有平等参加瑞华总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2)     会员有对瑞华总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3)     年满十八周岁的会员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4)     会员有要求总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5)     会员应自觉拥护瑞华总会章程,保护总会的利益不受侵犯;

6)     会员应积极参加瑞华总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7)     会员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为100克朗/年。

3.3  荣誉成员

1)     荣誉会员——对瑞华总会有一定特殊贡献的会员,经由常务理事会推举,并通过年度代表大会表决后,即可获得终身荣誉会员的称号;

2)     荣誉会长——获得瑞华总会荣誉会员称号并在瑞典华人界有很大影响的个人,经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并通过年度大会表决后,即可获得终身荣誉会长的称号。

3.4  退会和终止会籍

3.4.1  申请退会

1)     会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提出退会申请;

2)     团体会员申请退会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由年度代表大会确认后方能生效;

3)     会员退会后不再享受相关的各种权利,并不得向总会提出任何要求。

3.4.2  终止会籍

1)     对于违反总会章程、不履行总会义务、不执行总会决议、对总会造成重大伤害和损失的会员,常务理事会可在调查证实后向年度代表大会提议冻结或终止该会员会籍,并保有对该会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2)     逾期未缴纳会费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按照自动退会处理;

3)     任何会员无论因何原因而终止会籍,均无权要求退回其已缴付给总会的会费或其他款项,亦不得免除其在终止会籍之前对总会负有的法律责任和会员义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4.1  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瑞典华人总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     会员所缴纳的会费;

2)     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和津贴补助;

3)     国内外各界人士及组织无偿的馈赠和捐助;

4)     其它各项合法收入。

总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所规定的用途,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4.2 财产

4.2.1  瑞华总会拥有、使用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4.2.2  瑞华总会解散或撤销时,其剩余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归全体会员所有。

第五章  会徽和会旗

 

第六章  附则

6.1  瑞典文、英文名称

瑞典华人总会的瑞典文名称为:Sveriges Kinesiska Riksförbund  (SKR), 其英文名称为: Union of Chinese Associations in Sweden.

6.2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参加年度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提出修改方案,并由超过三分之二的与会代表表决通过方可进行。

6.3  总会撤销或解散

    经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并经年度代表大会五分之四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撤销或解散总会。总会财产分割应在年度代表大会上做出决议,并由专人负责执行。

6.4  其他

本章程未尽事宜需要进行增补时,增补的条款与本章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章程从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当中文版本条款与瑞典文版本有冲突时,以瑞典文版本为准。瑞典华人总会保留对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